华晨再添诉讼判决,最高损失或达13.91亿元,重整草案提交计划已两度延期
记者丨裴健如
日前,华晨中国(01114.HK)发布公告,公布涉及其全资附属公司的诉讼进展。根据公告,2021年11月2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分别就哈尔滨银行人民币3亿元诉讼和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颁布判决书;2021年12月3日,沈阳中院就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8.18亿元诉讼颁布判决书;2021年12月8日,沈阳中院就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56亿元诉讼颁布了判决书。
图片来源:华晨中国公告
根据哈尔滨银行人民币3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华晨(即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须向哈尔滨银行偿还借款人民币3亿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金杯汽控(即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须承担人民币3亿元还款令中不能由华晨清偿的部分的50%;案件受理费最多50%,视乎华晨及两家华晨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清偿程度及保全费。
图片来源:华晨中国公告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被告人当时为一家华晨集团公司,须偿还中国光大银行借款本金约人民币4.93亿元,连同截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欠息合计人民币121.87万元),按贷款协议条款计收,以及中国光大银行律师费人民币9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金杯汽控须承担人民币4.9亿元还款令中不能由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被告人清偿的部分的50%;案件受理费最多50%,视乎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被告人及一家华晨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清偿程度及保全费。
图片来源:华晨中国公告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8.18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金杯汽控须向中国光大银行偿还借款本金连同利息人民币18.17亿元的50%,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的50%。
图片来源:华晨中国公告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56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56亿元诉讼的标的借款由一家华晨集团公司提取,而金杯汽控须向中国光大银行偿还借款本金连同利息约人民币1.56亿元的50%,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的50%。
图片来源:华晨中国公告
上述公告称,金杯汽控现正寻求法律意见,并会采取适当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华晨的管理人申报金杯汽控的债权人权利,以收回该集团因未经授权担保而招致的损失,尤其是因哈尔滨银行人民币3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8.18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及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56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而蒙受的损失。
华晨方面则表示,根据上述判决书,预计集团最高损失为13.91亿元,但上述诉讼审讯判决书目前不会影响集团的正常业务及营运。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第二次债权人大会披露信息,截至2021年8月13日,华晨等12家企业的预计负债总金额为619.84亿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早在12月3日,金杯汽车(600609.SH)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出具的《告知函》,沈阳中院裁定华晨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日。
而在此之前,今年9月,华晨控股子公司金杯汽车和申华控股(600653.SH)均发布公告称,收到华晨及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华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公告的通知》,沈阳中院裁定华晨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日。
申华控股12月16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因华晨重整方案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股权或业务是否造成影响以及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尚不能确定。目前来说,公司第一主业是汽车整车销售,该业务完全独立于华晨及其合并重整企业的业务,目前正常开展未受影响。
金杯汽车也在三季报中表示,自2021年以来,金杯汽车与华晨已无业务和资金往来。今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86亿元,同比增长1.02%,净利润2.37亿元,同比增长292.60%,基本每股收益为0.18元。
截至12月16日收盘,金杯汽车股价下跌1.20%,收于5.77元/股;申华控股股价上涨1.03%,收于1.96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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