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员工请假看望病重父亲未获批准,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理?


王某系上海某物业公司保安。该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2020年1月6日,因父亲病重,王某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赶回安徽老家,请假时间为1月6日至13日。因王某做二休一,其中7日、10 日、13日为其休息日。

次日,因公司未准假,王某返回上海。回程途中得知父亲去世,王某向其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王某遂再次回家。之后,公司也未再联系过王某。1月14日,王某返回上海,次日上班。

1月31日,公司以王某旷工累计已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王某实际9天未上班,其中3天属于其休息日,3天法定丧假。剩余3天中,1月6日王某已向公司请假,但公司未及时审批。1月7日王某才获知公司未予准假,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1月6日不应认定旷工。

关于剩余2天事假是否应当批准,上海二中院认为纵观本案,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关于公司对王某父亲去世及火化下葬时间存有异议一节,上海二中院认为,相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王某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容有删改),“蓝海人力”整理编辑。本公众号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都会注明来源或部分文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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