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下属遭遇性骚扰,主管未尽职责,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9月28日,小玲正式入职达尔公司,王现是她的部门主管,丁生为王现的上级。
入职不久,小玲就遭遇了职场性骚扰,丁生给她发了很多条暧昧微信。对此,小玲决定勇敢发声,将暧昧微信截图发给主管王现,询问该如何处理。王现在小玲的追问下始终回避,并未正面回复。
之后,小玲与丁生尽力保持距离,还曾拒绝与丁生和王现一起午餐。2018年8月30日,王现约谈小玲,询问她为何对丁生态度异常。小玲提到刚入职时给王现看的微信截图,王现对此表示“就是不想掺和这个事” “当时不想往后再回答你后面的事情。”小玲又告知王现,“丁生把我叫到办公室,明着问我能不能和她发展男女关系。我很明确地拒绝了他,他还是继续不停地骚扰我,我觉得这已经不存在任何误会了,就是性骚扰。”
对于小玲的求助,王现不仅未采取积极措施,反而于2018年11月中旬,以小玲工作表现不达标、不合群为由,向人事经理咨询希望解除小玲的劳动合同,人事经理认为小玲的行为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遂拒绝王现。
同时,人事部门向小玲了解工作情况,小玲了解事件始末后,气愤不已,认为王现不仅不帮自己还打击报复,便将前因后果详细告知人事部门,后达尔公司对丁生展开内部正式调查。2019年1月31日,调查结束,结论为丁生违反公司规定,应予以立即解除。丁生得到调查结论通知后,于当日自行离职。
同日,达尔公司出具《单方面解除函》,指出王现未尽经理职责,在下属反映其遭受了上级领导的骚扰行为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帮助其不再继续遭受骚扰,反而对下属进行打击报复,并在调查过程中就上述事实做虚假陈述,已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及《商业行为准则》,故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王现不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达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万余元。仲裁未予支持。王现又诉至法院。
上海一中院认为:一、在案证据显示,王现持有异议的公司《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系经公司工会讨论通过。王现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王现已阅读并理解和接受上述制度。《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对王现具有约束力。二、王现称小玲未提供受到骚扰的切实证据,其无法判断骚扰行为的真伪、对错,但从2018年8月30日的电话录音中王现的评述看,王现本人亦不认为相关微信内容系同事间的正常交流,且王现在小玲反复强调丁生一直对她进行骚扰时,仍未积极应对帮助解决。王现之行为显然有悖其作为主管应尽之职责,其相关答复内容亦有违公序良俗。三、依据王现自述,其应知晓小玲与丁生关系不好之原因,但王现不仅未采取积极举措,反而认为小玲不合群,还向人事咨询希望解除小玲的劳动合同,公司主张王现对小玲进行打击报复,亦属合理推断。四、公司提供的调查笔录显示,王现在调查过程中,对调查笔录中的诸多问题都进行过修改,王现对“有没有任何女员工跟您反馈过丁生跟她说过一些不合适的话?”所做“没有”之答复,亦不属实。王现确实存在虚假陈述情况。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为,达尔公司主张王现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充分,达尔公司据此解除王现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容有删改),“蓝海人力”整理编辑。本公众号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都会注明来源或部分文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