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境外的购汇结汇活动,是否适用外汇管理条例?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今日头条财经领域年度最具影响力创作者,网贷之家年度优秀专栏作者、清华五道口金融研究院未央网年度优秀作者,其带领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P2P融资中介、私募基金、传销、非法经营类非法集资案件,力求以专业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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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境外的购汇结汇活动,是否适用外汇管理条例?
由于《外汇管理条例》的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该规定中,并未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外的外汇收支、经营活动使用该条例,因此有观点认为,在境外的中国公民,不受此条例约束。该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对于境外个人的定义存在误读,在境外的中国公民,依然是属于境内个人,而非境外个人,因此其在国外的外汇收支、经营活动,依然应该适用我国《外汇管理条例》。
有观点认为,所谓境外个人,即在中国国境之外的个人,而境内个人,是指在中国国境之内的个人,这个理解是存在问题的。这里的境内境外(个人、机构)概念,主要指主体身份概念,而非国境概念。“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此处的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假设中国公民张三,虽然长期在国外生活,但张三仍属于境内个人,其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依然需要适用《外汇管理条例》。而有错误观点认为,因为张三人在国境之外,所以属于境外个人,因此不受《外汇管理条例》管理。这种观点存在误区,是对境外个人这个定义的错误理解。因为虽然《外汇管理条例》没有对境外个人和境外机构的定性进行明确,但是可以查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其37条就有明确的规定,“(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也就是说,即便张三人在中国国境之外,只要其是中国公民,就属于境内个人,或居住在境外的境内个人,比如《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就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我们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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