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硕地产老总_和硕集团老板


大家好,关于合硕地产老总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和硕集团老板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北京合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合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是2014-07-07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2层2-78-297号。

北京合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830649762XY,企业法人陈冲,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北京合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咨询;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策划。(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464622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966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北京合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外投资6家公司,具有3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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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家房企推“无理由退房”应对需求滞后

疫情之下,“无理由退房”成为众多房企继推出线上售房部、直播卖房、各类楼盘优惠促销活动后,又一刺激市场消费的重要举措。北京商报记者统计,截至2月24日,已经有16家全国性房企发布了“无理由退房”的方案,其中除了设定最长直到收房前的“置业反悔周期”外,部分企业更是给出了“差价返还”的保障措施。

在外界看来,开发商目前推出的一系列措施,除了增加与客户间的黏性外,都是为了千方百计刺激出因疫情影响滞后释放的市场需求,力保业绩安全。

无理由+差价补偿

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包括恒大、融创、富力、阳光城、保利地产、新力、雅居乐、中国奥园在内的16家房企,相继宣布“无理由退房”,甚至承诺“差价补偿”。

从退房门槛来看,考虑到实际操作难题,“无理由退房”大多被限定了一定期限,从公布政策之日起,短则一周,长则可至买家入住前。截至北京商报记者发稿前,“无理由退房”期限最短的为时代中国,仅给出了“2月线上认购者,可享受7天无理由退房”政策;最长的为中国恒大,该公司“无理由退房”的政策给到了“客户在入住前,均可享受”。其余大部分企业,如中粮、花样年、美的置业等,选择了30天作为自己“无理由退房”的最后期限。

从参与“无理由退房”的项目范围看,推出这一政策的房企并没有将旗下所有项目纳入其中,“指定楼盘可享”成为了开发商们不约而同的选择。

此外,为了打消购房者“买房后可能降价”的担忧,部分房企如恒大、富力等提出了“差价补偿”的承诺。以恒大的公告为例,该公司承诺,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至5月10日,购房者享有最低价购房权益,如购买楼盘价格下调,可获补差价;富力方面也提出,购房者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到2020年6月30日,若认购房源价格下调,可补差价。

“千方百计刺激出需求”

从全面启动网上售房,到开发商们集中推出的“无理由退房”、甚至“差价补偿”,被行业解读为“千方百计的要刺激出滞后的需求”。

来自市场层面的成交数据显示,目前房地产行业已经感受到了疫情带来的冲击。中泰证券刚刚发布的行业周报称“房地产市场近期成交受疫情影响基本停滞”,并以数据进行了佐证:2月7日-13日,中泰证券高频跟踪的40个大中城市一手房成交同比增速为-86.26%,二手房成交同比增速-70.32%。

“从开发商的角度上来讲,其实‘无理由退房’就是给购房者的一种心理保障。让购房者放下自己对于交易意向改变、房价波动较大的多重顾虑,从而把一些观望中的购房者调动起来,促进这部分置业需求的释放,以实现开发商自身业绩的一个提升。”对于合硕机构首席分析师郭毅的这一观点,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也认同。在他看来,当前开发商推出“无理由退房”,目的就在于稳定购房者预期,避免购房者因担忧价格变化、质量问题而影响置业决策。“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刺激部分市场需求入市。”

“现阶段,‘无理由退房’的推出,确实能为房企销售带来一些利好,帮助企业撬动一部分潜在的市场需求入市。通过对市场中意向客户的争夺,房企可以实现更多房源的销售,并以此对冲当前市场降温所带来的的风险。”财经评论员严跃进分析称。

保障:退房措施还须细化

尽管为了让有真正需求的购房者打消顾虑、及时释放需求,但由于退房的具体流程、回款的到账时间等细节尚未公布,购房者的顾虑依然没有打消。

在张大伟看来,首先,“无理由退房”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执行难度很大,不论是法律、财务、销售等多个层面,都很难真正执行到位。

“其次,大部分房企也只是包装了‘无理由退房’,并不是真正‘无理由’,比如,对退房期限就作出了明确限定。但实际上,少于3个月的退房期限,对于购房者而言没有太大意义。毕竟在较短的区间内,市场难言有多大的变化。”张大伟补充说道。

郭毅则指出,目前房企层面推出的“无理由退房”政策,存在条款内容不明确的问题,这可能会导致购房者由起初的担忧“房子买贵”,到担忧“企业落实退房不力”。而一旦企业被市场认为无理由退房“名不副实”,就会影响到企业的商誉。

“很多企业在可申请退房条件的设置上不够明确,如果购房者在实际退房申请环节出现问题,企业原本促进销售的初衷不仅达不成,反过来还会对企业的商誉形成一定减损。这也是现阶段一大部分购房者持续观望的原因所在。”郭毅说。

对此,郭毅建议,“无理由退房”应更加标准化,这需要企业细化条款内容,如明确返还资金何时到账、延期退房应追加补偿等内容。

北京出台新规鼓励改建租赁住房 业内:短期内对租金影响有限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推进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鼓励其改建项目业态混合兼容,促进产业融合和新业态发展。在明确对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工程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相关支持政策也被提及。

此外,《通知》出台后,北京存量商办物业是否有了新出路、租赁市场的租金是否会产生波动等热点话题备受业内关注。

鼓励“非改租”和业态兼容

非居住建筑改建(以下简称“非改租”)宿舍型租赁住房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用途为办公、商业、旅(宾)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类型的现有存量建筑,由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装修改建,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后,面向周边单位员工或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提供的宿舍。

近年来,职住失衡的现象在北京部分区域已逐渐凸显。随着城市战略空间布局的改变,北京亦庄、怀柔科学城、通州副中心等区域都提出了职住平衡的需求。《通知》提出,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重点分布在商务区、科学园区、产业园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功能区周边以及合理通勤圈交通枢纽周边区域。同时,根据周边需求,允许同一建筑物内分区域改建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和公寓型租赁住房,其中宿舍型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比例不少于50%。

具体来看,《通知》提及,鼓励宿舍型租赁住房改建项目业态混合兼容,同一项目内可兼容多种功能,租赁住房、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可混合利用,促进产业融合和新业态发展。在监督管理方面,《通知》将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工程纳入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范围,并且要求各区加强运营监管,对于违规违法行为给予处置。

有效破解职住分离

在业内人士看来,本次新规的发布,或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北京市的职住失衡现状。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一般来说,非居住建筑改建为租赁住房普遍面临改建范围模糊、建造标准限制较多、审核手续复杂、缺乏流程指引等问题,除了加强监管、严禁以租代售以及提供常规的资金支持、实行民水民电等政策支持外,此次《通知》还有不少亮点体现。

具体来看,其一,明确定义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划定了清晰的“工/商改租”范围界限;其二,明确了运营期间的改建项目在被征收时,项目应获得补偿的权益,保障了项目的运营权益;其三,强调选址要求,重点解决突出的职住平衡矛盾;其四,允许项目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突破现行的结构、消防等建造规范,项目改造有标可依;其五,细化了改建程序并设置联席会议,简化了变更手续、缩短审核周期;其六,允许同一建筑内分区改建蓝领、白领公寓,能够更好地满足周边不同类型的租客需求。“该文件对当前‘非改租’项目落地过程中的主要难点均做了针对性的约束、规范和突破,有利于盘活闲置存量的资源,更好地缓解城市职住平衡的问题。”黄卉表示。

据了解,近年来,除北京外,还有一些城市也出台了鼓励非住宅改建居住用途房屋的相关政策。

2017年,南京出台了《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主要鼓励国有企业厂房、商业办公楼改建为租赁用房,通过国有企业对非住宅类用房改建,从而在保证居住安全性的情况下,提高这部分物业使用效率。同一年,广州出台了《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鼓励市场化的租赁企业参与到老旧社区、城中村、厂房的改造中,缓解市场的租赁矛盾。

巴乐兔研究院分析指出,北京租赁政策向来以规范、控制为宗旨,此次《通知》的出台表明北京市已开始有针对性地解决租赁市场的问题,是一次分人群、分用地的积极尝试。特别对于一二线城市未来是否能帮助蓝领和庞大的“长尾人群”解决租房贵的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存量商办探寻去化新思路

自2017年“3·26商办限购政策”出台以来,北京商办用房的成交量骤然降至冰点,商办用房大量积压。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陈霄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目前商办改造项目面临着一定的现实难题。商办改造存在技术上的改造难度,由于商住与民住在水、电设施配置上不完全相同,因此,在建筑完工后水电更改难度较大。另外,改造需要投入的成本不低,且租赁回报率不高,资金回笼的时间较长,开发商更偏向出售,而如果地段、配套等条件不佳,改造后出租难度也较大。“商办改造项目,一方面需要前期改造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后期还需相应的监管、规范政策相配套。”陈霄认为,《通知》激起了业内对北京存量商办出路的探讨。

合硕地产机构首席分析师郭毅也指出,该政策的积极信号是,城市管理者们重视北京商办市场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积极寻找破题的思路与解决的可能性。

北京市此次政策除了提出“符合条件的改建项目可申请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外,更提出“纳入全市政策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的宿舍型租赁住房改建项目,运营期间相对应的土地视同城镇居住用地管理,租赁住户使用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格”。

短期内对租金影响不大

“非改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扩大北京市场的租赁房源供应,那么市场租金水平是否有可能会被拉低?多位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的行业人士均表示,新规短期内对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影响有限。

陈霄分析指出,总的来说,由于符合改造的商办项目有限,并非所有的非居住建筑均可改建成宿舍型租赁住房,符合指标条件的方可申请改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改建的规模,不会出现大批量的改建产品涌入市场;并且相关改造在实施上也有诸多难度,预计短期内对租金水平影响不会太大。

那么,对于持有非居住建筑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持有期间的资金压力将如何缓解?

同策研究院分析师陈舒认为,针对正规持有房源的开发商来说,抵押贷、经营贷等融资渠道一直保持畅通,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得融资,以缓解资金压力。他还表示,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的开发商,可以通过发展其他业务板块来分担资金压力。“相信进一步的配套政策,在接下来也会随之出台。”

作为目前北京分散式长租公寓市场的代表企业,自如相关负责人认为,在“非改租”新规之下,精细化的运营管理极为重要,这既是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优化客户居住体验的根本所在。

明星买房陷“跳单”风波:如何认定是关键,交易暗藏风险

近日,有爆料人在网上爆料称,明星张杰、谢娜夫妇为了省下中介费,跳过带看房子的中介,直接私下找房东签约购房,一时间该事件引起广泛热议。2月8日下午,谢娜、张杰通过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否认存在跳单。

问题是,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如何认定跳单?跳单带来哪些影响?中介机构遇到跳单该怎么处理?记者采访了多位经纪人、业内专家,他们给出了权威解读。

跳单现象并不鲜见,如何认定较麻烦

尽管谢娜、张杰方面否认存在跳单,但是跳单现象在房产经纪行业并不鲜见,尤其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价值越高的房屋,跳单情况出现的几率就越大。

何为跳单? 跳单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在采访中,不少经纪人表示遇到过跳单的情况。一位经纪人解释称,“更多的跳单行为是,购房者通过一家中介机构看房后,这家中介机构经纪人促进买卖双方交易,收取较高的中介费,但购房者却找到其他中介代办手续,可能只需要收取0.5%或者1%的费用。”

那么,如何认定跳单?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法律顾问,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法律顾问王树德律师告诉记者,“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如果买卖双方确实是利用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员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进而成交,肯定是要向中介支付全额报酬的。”

据《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出台以后,行业更为规范,这种案件出现的情况较多。”王树德表示,衡量跳单的一个重要标准是,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或媒介服务。这个焦点问题可能会有点扯皮,如果这个房源是独家房源,那么争议性不大;如果这个房源不是独家房源,而中介公司也不能证明在撮合成交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那么有不被认定为跳单的可能。

对于如何应对购房者跳单情况,王树德进一步表示,需要中介机构去举证,中介机构想要把佣金要回来,需要去提供两方面的证据,一是要证明确实给购房者提供了带看、撮合、协商等服务;二是要证明接受服务的购房者知道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如果证明不了,或者并未谈及过中介费,购房者可能就不能完全按照中介机构的要求支付中介费,法院可能会酌情让买卖双方支付一定数额的中介费,具体金额一般情况下是参考行业的相关标准。

某知名中介机构门店经理表示,“中介机构提供的核心服务,并非只是带看房源。实际上,核心服务在于根据购房者的需求,通过专业能力、眼光,包括对产品的熟悉程度,从众多房源中挑选出符合购房者需求的房源,由此节省购房者挑选房屋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帮助卖房人售出房源。因此,中介费是必须要给的,至于给多少,可以相关各方进行协商。”

“民法典出台后,中介机构就有法可依了。只要中介机构的证据充分,能够证明提供了服务,以及能够证明中介费对方是接受的,基本上可以全额讨要中介费。”王树德强调说。

跳单写入《民法典》,但现实取证难

值得一提的是,在现实房屋买卖中,即便经纪人遇到跳单现象,很少去要回中介费,或者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主要原因在于,收集证据较为麻烦。目前,虽然有一些中介机构规定看房前需要签订看房确认书,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一定的难度,无法规范到每一个经纪人,不少购房者也不愿意签订看房确认书。此外,不少卖房人不愿意签订独家协议,而是选择多家中介代理,这就出现一套房子被多家中介带看的情况,购房者会通过对比各家中介服用费用、服务水平等来最终确定通过哪一家中介来购买。

“民法典出台后,行业有了更多保护力度,但依然面临较难取证的想象。购房者看房后,他们一般会说不买了、不考虑了,或者要买其他房子了,经纪人不可能直接敲门确认或者正好看到购房者跳单。”贝壳旗下21世纪不动产福州贵尊苑店店长聂宁斐告诉记者,“身边并没有因为跳单而打官司的案例,因为流程比较麻烦,一般经纪人也不会操作,还是靠行业自觉。”

为了应对跳单,一些中介机构建立更多自我保护机制,诸如系统内留存委托看房证据。以某中介平台为例,购房者看中某套房源后,系统会给购房者发送一个房源链接,购房者点进去后,会显示委托找房的相关页面,点击同意后,就会把电话号码留存在系统内。此外,带看房源时,还有定位打卡,即经纪人会让购房者扫相应房源的二维码,由此说明经纪人带看了这一房源。一旦购房者存在跳单行为,中介机构如果起诉,可以从法律层面得到更多保护。

业内:跳单可能造成更大的经济风险,并不可取

对于跳单现象带来的影响,知名地产分析师严跃进分析称,“在北上广深一线城市,每套房屋的价值比较高,中介费的差额较高。因此,在一些标的较大的房屋交易过程中,跳单的行为比较普遍。跳单事件无论如何发展,至少有一点需要明确,跳单侵害了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的权益。”

在聂宁斐看来,中介行业不是干多少活就给多少钱。在没有促成交易之前,买卖双方是不会出任何费用的,而且都是免费享受服务,包括匹配房源、经纪人帮购房者约业主带看等。经纪人在成交之前都是付出,没有任何回报,只有买卖双方成交了才能支付费用。因此,购房者在带看后跳单,对于经纪人、中介机构影响较大。

合硕地产机构首席分析师郭毅也指出,对于很多人来说,中介费金额较高,但如果购房者通过跳单私下操作,省下了中介费用,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却可能存在比较大的风险。

“中介机构不仅是个信息平台,也是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障平台,会通过一系列的规则、流程的设计和推进,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同时规避交易过程中的相关风险。”郭毅表示,比如房子本身可能存在一些风险,中介机构会提示购房者,注意过户流程中的信贷推进、买卖双方资金的安全性,中介机构也能确保买卖双方资金和房产交易的安全。此外,房屋交易完成后,整体物业的交割都需要中介机构来协助完成,才能够更加保障买卖双方权益,避免出现房屋不能按期交付等一系列风险。

“为了保障整个房屋交易的安全性,我还是建议购房者通过一个相对放心的中介平台来实施交易。跳单省了小钱,但有可能会造成更大的经济风险,并不可取。”郭毅强调说。

广州业主半价卖房,遭其他业主围堵?楼市风光不在了吗?

广州业主半价卖房确实遭到了其他业主的围堵,而从这位业主的举动就能够看出,楼市的风光已经彻底不在了。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遭受到了重大的打击后,很多业主为了资金周转问题,只能够选择大幅度降价卖房,而在广州地区就发生了一起业主半价卖房,遭到其他业主围攻的事情。

一、广州业主半价卖房,确实遭到了其他业主的围堵。

按理说,业主卖房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私事,与其他业主没有任何关系,但是由于这位广州业主的降价幅度过高,甚至已经达到了半价水平,这导致很多业主才会产生不满情绪。因为大家觉得这位业主的行为是在拉低小区的房子均价,如果这位业主采取半价卖房的方式,把自己的房子卖掉,那么必然会导致其他业主在卖房的时候卖不上高的价格。

二、楼市的风光已经彻底不在了。

在楼市风光的阶段,房子的价格确实达到了非常恐怖的水平,这使得很多业主都出现了在房子高价位阶段买房的情况。然而随着楼市的风光不再之后,很多业主都出现了被房子套牢的问题,由于在短时间内楼市根本不可能重回巅峰,所以很多业主才会想到打折卖房。

三、楼市的风光已经彻底不在了,是因为楼市价格过高。

如果房子价格能够大幅度下降,那么楼市必然会出现销量大增的情况,因为大家都想要用便宜的价格买到合适的房子。然而由于楼市的价格依旧存在着过度虚高的问题,这使得楼市的风光场面暂时不会回归,如果我们手里没有剩余的闲钱,那么就不应该继续选择偿还房贷,而是应该将房子卖出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缓解我们身上的压力和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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