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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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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收费

很多人感觉要不开心了

但这个收费

网友却纷纷表示支持

还说“收贵点”!


黄山市拟将有偿救援拟扩至全境


近日,黄山市文旅局会同该市应急局、司法局,拟定了《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正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而受困遇险的旅游者,黄山市拟在今后实施有偿救援。


划重点!

此次黄山市征求意见稿

将有偿救援的适用范围

从黄山风景区扩大到

黄山市内的所有山岳型景区



征求意见稿指出——


有偿救援是指旅游者不遵守黄山市旅游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属地政府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的活动。而旅游者在黄山风景名胜区、牯牛降景区等山岳型景区游览,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的,属地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救援。


有偿救援应当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先救援后追偿原则、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原则、教育与警示相结合原则。

费用核算方面,有偿救援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费用。


此前《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已于2018年起实施。2019年6月,黄山风景区对一名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的被困游客进行了救援,之后要求其承担部分救援费用,成为办法实施以来的首个有偿救援案例。

2019年,黄山景区首例有偿救援第一次实施

黄山风景区具有山高谷深、地势险、游道陡、面积大等特点,驴友私自探险导致的遇险事件不断。据报道,以前每年救援直接费用支出达到数十万元,基本上都由景区支付。

2017年,黄山风景区堵截、查处驴友5批109人次而《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实施后近一年,查处堵截驴友3批41人次,擅入未开发开放区域的驴友大大减少。

有关人员表示,景区实施有偿救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收钱,而是为了遏制进入未开发区域的探险行为。



驴友擅入未开发区域屡遇险

近年来,户外活动热度上升,户外运动爱好者人数众多,但安全事故频发。每年都有“驴友”前往未开发区域探险,也往往因为环境险恶、天气突变和自身准备不足等,陷入险境。

刚刚过去的五一小长假里,广东清远,14名徒步穿越大龙山脉的游客被困在未经开发的石公山中。消防救援人员在翻过4个山头后,终于将被困者全部找到。



一对夫妻带着两个七八岁的孩子到北京爬野长城,迷路再加上孩子父亲从15米高的断崖跌落受伤,一家四口被困。消防队员耗时6个多小时才将四人营救下山,整个过程也是非常曲折。

陆续有景区实施有偿救援


在驴友们屡陷险境的另一面,则是公安、消防、民间救援等各种力量的损耗、受伤甚至牺牲。由于驴友遇险的地段大都是高危风险区域,存在位置偏僻、线路艰难、环境复杂、天气变化快等因素,导致救援难度相对较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资源,救援费用很高。目前野外救援大多由当地政府或景区支付费用,前者属于财政支出,后者增加景区管理成本,且需要动用公安、消防等多部门的力量,耗费巨大。

事实上,早在201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就明确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有危险时,在接受有关组织或者机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为了合理引导户外探险行为,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驴友”自付救援费。例如,《安徽省旅游条例》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

近年来,西藏、青海、四川、甘肃等旅游资源丰富的省份制定了登山管理条例、户外运动管理办法。安徽黄山、四川稻城亚丁、四姑娘山等景区,也陆续启动了有偿救援管理办法。


网友态度:支持+全国推广

为了约束驴友的任性冒险活动、减少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对于景区实施“擅入非开发区域有偿救援办法”,网友的意见达到高度一致:


支持!全国推广!

收费标准可以再贵点!

不仅收费还要追责!


有媒体发起投票,
目前6800名参与者中,
仅400人表示不支持。


有网友指出,擅入非开发区域“有偿救援”肯定是压倒性的赞成,关键在于费用标准怎么确定。

专家建议:立法明确有偿救援


多位专家近日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建议,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推动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协同发展,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合理收取救援费用等行为进行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指出,面对突发事件,政府具有责无旁贷的救助义务,但要强调的是,遇险的“驴友”虽然有权利请求救援,但在接受救援后有一个必要义务,即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而不是由公共资源埋单。


如果‘驴友’盲目探险遇险后所有救援费用都由公共财政负担,更会助长‘驴友’任性不理智的探险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雷认为,“驴友接受救援时须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应费用,这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与责任相协调统一的法治原则,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警示作用,减少违规探险行为。”


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表示,可以考虑在国家层面立法,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地方以此为依据,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立法,对具体救援费用分担比例和内容进行细化,包括什么样的情况下收费、收取费用的标准如何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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