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体系管理制度_价格体系的制定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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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包括经营性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条 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包括经营者定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经营者定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据以制定的价格。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以市场调节价为主,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价格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正常生产经营成本,适应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第八条 经营者享有以下价格权利:

(一)制定、调整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价格;

(三)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四)抵制、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第九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等级、计价单位、价格、产地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四)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第十条 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采取以次充好、短斤少两、降低质量、虚假标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和变相涨价的;

(二)进行价格垄断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

(三)经营者蓄意串通,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损害他人权益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

(五)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本条第(五)项所称高价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的30%以上。

市场平均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并予以公布。第三章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第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其范围是: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收费及其定价权限和范围,以定价目录为依据。

定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第十三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并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市场公平竞争。

制定、调整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考虑低收入群体利益,必要时可以采取价格补贴或者价格优惠等措施对低收入群体予以扶助。

如何构建产品的价格体系

1、 建立分销网络结构

企业采取什么样的分销网络结构,就必须建立什么样的价格体系。

2.、设计销售价格结构

良好的价格结构,能有效推动产品在渠道中的流动。企业也能有效监控市场状况。一般建立价格体系,应详细规定出厂价、一批价、二批价、零售价;同时也要建立有效的奖罚制度。

3.、制定经销商、二批商、零售商的激励体系

维护分销商的合法利益,是渠道稳定的前提。分销商得到满足的同时,也会帮助企业维护市场次序。在制定利益分配制度时,除制定合理的价差空间外,还要给与一定的奖励,有效激励他们的工作。

4、维护稳定的销售价格

通过应用目标管理、奖罚制度,提高销售一线人员、销售分支机构、公司市场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管理。同时要打通公司信息流通渠道,及时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5、建立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有效的市场管理、监督机制,保证市场稳定。我们认为企业即使有在好产品、政策,缺乏科学的监督管理体制支持政策、制度的有效执行,都是不可取的。一般企业不缺少制度,缺少保证制度、政策有效执行的监督管理制度。

扩展资料:

价格体系的实质内容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态。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寡。

所以,价格体系中表现为横向联系的比价联系是国民经济中各类商品价值比例关系的反映,表现为纵向联系的各种差价关系,是同类商品在再生产过程中因生产阶段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质量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价值差别的反映。

也就是说,价格体系中的比价关系和差价关系,反映的是生产各类商品所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关系的反映,同类商品因生产发展阶段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质量不同,所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差别的反映。

正确的合理的价格体系,其比价关系、差价关系,大体上能够反映生产各类商品的价值比例关系,反映同类商品因不同条件引起的价值差别关系,反映生产各类商品所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关系和反映生产同类商品因不同条件引起的所花社会必要劳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价格体系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管理体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进行有关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依照本条例管理。第四条 经营者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对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必要的价格调控体系,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监督价格职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的管理与监督。第六条 政府对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间接调控为主、直接管理为辅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管理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是经营者在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的价格。第八条 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价格权利:

(一)制定、调整属于经营者定价范围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提出建议;

(四)制定、调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产品系列中的新产品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的试销价格,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对经营者定价权限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加价;

(六)抵制、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第九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

(二)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如实提供有关定价资料;

(三)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四)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

(五)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价格管理;

(六)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有关资料。第十条 经营者从事价格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下列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利润:

(一)谎称降价;

(二)谎称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及以其他虚假价格信息,蒙骗消费者;

(三)在明码标志的价格之外另行加价;

(四)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等级规格、掺杂使假、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

(五)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串通垄断价格;

(六)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八)其他不正当价格手段。第三章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十二条 政府定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通过规定基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第十三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一般成本水平、市场供求状况制定。第十四条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商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较大影响的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分工管理目录,由省物价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对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提出调整建议。

如何制定价格管理制度

价格是产品的生命线。价格管理是市场营销和销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价格管理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价格管理执行不到位、市场价格混乱。这些问题会影响到产品销售、品牌建设和企业效益。为此,我们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的价格管理制度,从而规范价格管理流程、指导价格管理工作,实现对市场价格的有效管理。

那么,我们该如何制定价格管理制度呢?本课程将从实战出发,透过鲜活有趣的案例,为您一一阐述制定价格管理制度的重点与难点。

解决方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制定价格管理制度是有方法可循的。下面恶魔从实战经验中给大家总结一下工作流程和方法,以便大家参考借鉴!

制定价格管理制度,我们可以从三个步骤来做到:第一步,分析价格管理问题;第二步,拟定价格管理制度;第三步,修订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步,分析价格管理问题。

包括分析制度是否执行、职责是否明确、流程是否清晰、定价是否科学、调价是否随意、价格是否混乱等。

第二步,拟定价格管理制度。包括:

1.明确价格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有:市场价格信息调查与分析、 定价与调价建议、定价与调价决策、定价与调价批准、价格执行与管理等。设计价格管理流程,包括定价流程和调价流程,其中调价格流程又分为涨价流程和降价流程。

2.规范价格管理行为,包括:定价管理规范,明确定价因素和 定价策略等;价格调整管理规范,明确涨价和降价的条件及方式等;价格执行管理规范,包括建立价格体系(价格结构、奖罚制度),做好特价管理(促销品价格管理、滞销品价格管理、大客户价格管理),价格监控与维稳(抑制低价窜货、避免价格混乱)。

3.设计价格管理工具,例如市场价格分析报告、价格执行报告、 价格管理流程图、渠道价格管理手册等。

第三步,修订价格管理制度。

需要做到:检查价格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利益诉求、是否存在价格管理漏洞,以及修订与完善制度细则。

最后,将这几部分的导图串在一起。就形成了“制定价格管理制度”完整的方法流程。

或许文字的话大家并不是很清楚,我们可以看下面的思维导图,能让你更加形象的理解和明白该如何制定价格管理制度。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价格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无形产品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包括经营性收费以及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性收费的标准。第四条 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包括经营者定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经营者定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据以制定的价格。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以市场调节价为主,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价格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第七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正常生产经营成本,适应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第九条 经营者享有以下价格权利:

(一)制定、调整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价格;

(三)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四)抵制、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三)执行政府对经营者定价采取的必要的管理措施;

(四)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等级、计价单位、价格、产地、批零进销差价率,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五)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帐册、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六)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手段收购、销售农产品的;

(二)采取以次充好、短斤少两、降低质量、虚假标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和变相涨价的;

(三)进行价格垄断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

(四)经营者蓄意串通,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损害他人权益的;

(五)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十二条 禁止牟取暴利。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经营同一品种与质量的商品和服务时,有下列所得之一的为暴利: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的所得;超过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的所得;超过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的所得。

按照禁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目录,其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进行测定,定期予以公布。

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使其商品和服务的成本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取得的利润,为合理收入。第三章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第十三条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其范围是:

(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

(二)粮、棉等主要农产品;

(三)关系居民基本生活的少数必需品和服务;

(四)垄断行业的商品和服务;

(五)部分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用事业;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

如何做好价格体系管控

1. 建立分销网络结构

企业采取什么样的分销网络结构,就必须建立什么样的价格体系。

2. 设计销售价格结构

良好的价格结构,能有效推动产品在渠道中的流动。企业也能有效监控市场状况。一般建立价格体系,应详细规定出厂价、一批价、二批价、零售价;同时也要建立有效的奖罚制度。

3. 制定经销商、二批商、零售商的激励体系

维护分销商的合法利益,是渠道稳定的前提。分销商得到满足的同时,也会帮助企业维护市场次序。在制定利益分配制度时,除制定合理的价差空间外,还要给与一定的奖励,有效激励他们的工作。建立激励体系时,关键要考虑“度”的问题。既什么形式、什么条件下给与激励,同时给与多大的奖励,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分销商将奖励打入流通价格,影响价格体系稳定。

4. 维护稳定的销售价格

通过应用目标管理、奖罚制度,提高销售一线人员、销售分支机构、公司市场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管理。同时要打通公司信息流通渠道,及时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5. 建立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有效的市场管理、监督机制,保证市场稳定。我们认为企业即使有在好产品、政策,缺乏科学的监督管理体制支持政策、制度的有效执行,都是不可取的。一般企业不缺少制度,缺少保证制度、政策有效执行的监督管理制度。

6.建立窜货乱价处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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