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政府官网,汕头市政府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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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
汕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
1950年3月15日成立汕头市人民政府;
1983年12月22日实行市管县制,撤消汕头地区,原地区所属8县1市并入汕头市;
1991年11月,潮汕行政区域调整,汕头、潮州、揭阳分设地级市;
2003年行政区划调整,撤市建区,辖金平、龙湖、澄海、濠江、潮阳、潮南6个区和南澳县。
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在龙湖区试办经济特区,范围1.6平方公里;
1984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特区区域面积扩大为52.6平方公里,分龙湖和广澳两片区;
1991年特区区域扩大到整个汕头市区,面积234平方公里;
2011年5月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面积2064平方公里。
扩展资料:
汕头市面积、人口
总面积2198.7平方公里,2017年年末全市常住人口560.82万人,户籍人口565.44万人。
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550人,相当于全省的4.5倍;人均耕地面积0.1亩,相当于全省的三分之一;人均淡水资源量368立方米,相当于全省的20%、全国的16%。
截至2017年底,全市建成区绿地面积超过1万公顷,绿地率41%;绿化覆盖面积1.1万公顷,绿化覆盖率44%;公园绿地面积约4000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5.2平方米。
全市海域面积1.05万平方公里,海洋功能区划面积2570平方公里。
参考资料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区划
参考资料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官网—面积、人口
汕头教育信息网的网址是什么
汕头教育信息网网址:已经变更为.
在《关于汕头教育信息网原域名停用的公告》文件内有根据政府门户网站管理相关规定,汕头市教育局官方网站·汕头市教育信息网已启用新域名:。原有域名()自2018年7月20日起tin停止使用,停止使用后该域名发布的相关信息与汕头市教育局无关。
汕头教育信息网是汕头市教育局网站,权威提供汕头市中小学教育信息、中考信息等。
汕头市教育局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丰泽南街
汕头教育局咨询电话:88853429
汕头教育局投诉电话:88861822
参考资料来源:汕头市教育局—关于汕头教育信息网原域名停用的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的政府组成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宗教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住建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
市农业局(市农工办、林业局)
市外经贸局(口岸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卫生局
市人口计生局
市审计局
市外侨局
市统计局
市物价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安监局
市旅游局
市法制局
市城乡规划局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市打私办
市人防办
市综治办
市台湾事务局 市接待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广电台
市体育局
市档案局(馆)
市公路局
市地震局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市交通运管中心
市残联
市仲裁委
市礐石风景区管理局
市供销社
市港口管理局
市农科所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市市政处市路桥收费处
市旧城改造办(市拆迁办)
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卫检中心
市民间组织局
市劳教所
市房产管理局 市高新区管委会
汕特保税区管委会 汕头海关
汕头检验检疫局
汕头海事局
人行汕头中支
汕头银监分局
外管局汕头中支市工商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质监局
粤东航道局
汕头市气象局
市邮政局
广东电信汕头分公司
市烟草专卖局
广东电网汕头供电局
市食盐专卖局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经济管理部门的公告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三)“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四)“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的信息。第四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针对确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布的行政措施,必要时,发布机关应当将该行政措施的内容以适当的方式让每一个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悉。第五条市政府公告通过以下形式发布: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
(二)《汕头日报》和《市政府公众网》;
(三)汕头电视台、汕头有线电视台、汕头广播电台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五)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第六条下列文件以《市政府公报》为法定载体,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名义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上述文件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不具有行政执行力。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在《市政府公报》发布后,《市政府公众网》应当全文刊登。第八条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发布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规章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措施没有规定生效日期的,以实际公布之日为生效起始日期。第九条《市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机关在发布公文、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用上述文件时,应当引用《市政府公报》刊登的标准文本, 并说明该文件在《市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第十条以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方式发布行政措施的,发布机关应当制作适当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并以该文件为标准文本。第十一条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时,发布机关可以印制适量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第十二条除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之外,《市政府公报》还可以刊登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市政府工作报告,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决议;
(二)重要政务信息;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摘要;
(五)市政府作出的需要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市政府秘书长认为可以刊登的文件和资料。第十三条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或者刊登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未经审查的,不予发布或刊登。第十四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法制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决定的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与其他工作部门职能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工作部门协商情况的说明;
(四)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审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送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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