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家医院,34名医生!卫健委通报科研诚信案件调查


近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公布《部分机构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2021年9月17日)》。
这是2021年6月3日以来,卫健委开设“医学科研诚信专栏”公开通报的第四批案件。

本次通报的14起机构医学科研诚信案件中涉及第三方代写代投、买卖数据、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共处理34人,给予撤销职称,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处罚。
江苏省淮安市某医院刘某、高某及苏某伪造数据、不当署名
江苏省淮安市某医院刘某为通讯作者、高某及苏某为共同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刘某伪造数据、高某及苏某不当署名。

该医院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1、取消刘某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格5年,延缓聘任职称2年,对刘某给予警告处分,并追回已发放的科研奖励;

2、取消高某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格2年,延缓聘任职称1年;

3、取消苏某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格2年,延缓聘任职称1年。
江苏省南通市某医院喻某某、肖某某篡改论文数据
江苏省南通市某医院喻某某为通讯作者、南通市某肿瘤医院肖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篡改数据的学术不端行为。

给予喻某某通报批评,撤回发表的上述论文,取消申报财政资助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8年(涉及其他论文造假,合并处罚),追回论文一次性奖金,整改和加强学术团队管理、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给予肖某某通报批评,撤回发表的上述论文,暂停财政资助科技计划项目8年(涉及其他论文造假,合并处罚),追回论文一次性奖金。
江苏省泰州市某医院易某某发表的论文系代写代投
江苏省泰州市某医院易某某作为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存在第三方代写代投、买买数据、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

该医院对易某某予以诫勉谈话,令其联系杂志社将涉事文章撤稿,将报销的版面费以及获得的论文奖励予以追回,5年内不得申请岗位、职称晋升,5年内不得参加科研立项、成果报奖。
浙江省慈溪市某医院陈某某、徐某某等发表的论文存在数据造假
浙江省慈溪市某医院陈某某为通讯作者、徐某某为第一作者,成某、陆某某、王某某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论文实验数据由第三方提供,存在数据造假。

该医院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1、取消徐某某职称职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晋升资格5年,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及科技报奖资格5年终身取消其担任论文、课题、基金、报奖等评审专家资格,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警示谈话,集团内通报批评,收回论文奖励费,扣发1个月奖金;

2、取消陈某某职称职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晋升资格5年,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及科技报奖资格5年,终身取消其担任论文、课题、基金、报奖等评审专家资格,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警示谈话、集团内通报批评,收回报销的论文版面费;

3、其他作者成某、陆某某、王某某:取消担任论文、课题、基金、报奖等评审专家资格5年,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及科技报奖资格1年,警示谈话,集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浙江省某医院原职工陈某发表的论文系代写代投
浙江省某医院原职工陈某为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该论文系陈某通过他人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写代投,且投稿前未告知其他作者,涉及买卖论文、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

浙江省某医院对相关责任人员陈某做出如下处理:

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处分(专业技术岗八级降为专业技术岗九级);全院通报批评;5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内取消其申报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奖励、人才项目资格。
山东省济宁市某医院孟某某、郭某发表的论文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
山东省济宁市某医院孟某某为通讯作者、郭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

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孟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成尽快联系杂志社撤稿;

2、对第一作者郭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山东省济宁市某医院苏某某、储某发表的论文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
山东省济宁市某医院苏某某为通讯作者、储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

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苏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聘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成尽快联系杂志社撤稿;

2、对第一作者储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山东省济宁市某医院刘某某、秦某发表的论文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
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刘某某为通讯作者、秦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

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刘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追回科研项目匹配经费,责成尽快联系杂志社撤稿;

2、对第一作者秦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山东省济宁市某医院孙某某、郝某发表的论文篡改数据
山东省济宁市某医院孙某某为通讯作者、郝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的学术不端行为。

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孙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聘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成尽快联系杂志社撤稿;

2、对第一作者郝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聘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山东省临沂市某医院刘某某、范某某存在买卖论文行为
山东省临沂市某医院刘某某为第一作者、范某某为通讯作者发表论文,经查,系存在买卖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

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以下:

1、对第一作者刘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2020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其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其5年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暂停其研究生导师申请资格5年,撤销其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职称以及荣誉称号等,要求其30天内联系杂志社撤稿,按医院管理规定扣罚绩效工资;

2、对通讯作者范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参加2020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其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其5年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暂停其研究生导师申请资格5年,撤销其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职称以及荣誉称号等,要求其30天内联系杂志社撤稿,按医院管理规定扣罚绩效工资。
山东省临沂市某医院熊某、李某某存在买卖论文行为
山东省临沂市某医院熊某为第一作者、李某某为通讯作者发表论文,经查,系存在买卖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

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如下:

1、对第一作者熊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2020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其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建议主管部门撤销其应用该篇论文获得的主任医师资格,取消其6年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暂停其研究生导师申请资格6年撤销其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以及荣誉称号等,按医院管理规定扣罚绩效工资,要求其30天内联系杂志社撤稿;

2、对通讯作者李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2020年度评先树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其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其5年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暂停其研究生导师申请资格5年,撤销其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职称以及荣誉称号等,要求其30天内联系杂志社撤稿,按医院管理规定扣罚绩效工资。
山东省青岛某医院林某某、李某某发表的论文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
山东省青岛某医院林某某为通讯作者、李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

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第一作者李某某、通讯作者林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批评,立即联系杂志社撤稿涉事论文;取消五年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取消五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

2、对李某某(第二作者)、张某某(第三作者)、姜某某(第四作者)、潘某某(第五作者)、郑某某(第六作者):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批评,取消一年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取消一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
山东省青岛市某医院姜某某、张某某发表的论文篡改数据、不当署名
山东省青岛市某医院姜某某为通讯作者,张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

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姜某某:取消其三年内指导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资格,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及科研奖励资格,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各级各类人才项目资格;

2、对第一作者张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五年内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及科研奖励资格,取消其五年内申报各级各类人才项目资格,30天内交回与此文章相关的科研奖励,30天内自主联系杂志社撤稿涉事论文。
广东省某医院尹某发表的论文系代写代投、买卖论文
广东省人民医院尹某作为通讯作者及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其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写代投,存在买卖论文,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等学术不端行为。

该医院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

1、对尹某及其科主任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并责令其立即撤稿、退回奖励经费;

2、对尹某:予以全院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暂停其主持的科研项目、冻结其科研经费,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暂停其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暂停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3年。

扫码关注我们

锐意医学网

您的医学论文发表专家

本文由 锐意医学网 来源发布

14家医院,34名医生!卫健委通报科研诚信案件调查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