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换肝术后引发精神病后跳楼身亡,家属索赔43万!法院:不存在过错,但要补偿丨医眼看法



导读

一吿就赔,医院始终难以摆脱的困境。


来源:医脉通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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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院内自杀,医学会鉴定医方无责任,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一吿就赔,医院始终难以摆脱的困境。

案件回顾

患者中年男性,肝癌病史6年,多次手术治疗后复发。经历了长久的等待,患者终于等到了匹配的肝源,入住了上海某医院,接受了肝移植手术。

术后第一天上午,患者在ICU出现明显躁动不安等精神症状,医院给予约束带和奥氮平治疗。两天后,患者转入隔离室,仍有明显的“被迫害”、“恐惧”等精神障碍症状。当晚约19:50左右,患者自行拔除身上的管子,经病房窗口坠楼身亡。患者家人表示,手术医院要求将供肝费按照医生的指令打入个人银行卡账号,而该银行卡属于提供肝源的医院医生。

患方认为,医方对患者术后监护不当和治疗不力。

医院在未请神经精神科医生会诊的情况下,让患者转出ICU,入住无医护监护,也禁止家属陪伴的隔离病房。医方对患者术后早期精神障碍的病情严重程度判断失误,监护措施和持续时间不当,治疗措施不力等医疗过错,严重违反了医师审慎诊治的注意义务、不良后果的预见和回避义务。为此,患方将为患者提供肝源以及手术的两家医院同时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对患者的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3万余元。

医方则不同意患者的诉讼请求。医方表示,医疗行为已经委托医学会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因此医院不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损害鉴定结果,明确该案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手术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陪护人员数量不足的欠缺,但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并分析认为根据患者的病情,医方选择经典原位肝移植术,有移植手术指征。患者肝移植术后第一天,出现躁动、精神不稳定等状态,医方给予约束带约束、奥氮平镇静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同时精神并发症是肝移植术后常见的并发症之一,个体差异大。术前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可能术后出现谵妄、抑郁、焦虑等精神系统并发症,患方签字同意后手术。出现精神症状后医方已做相应的对症处理,且有疗效。患者的坠楼,属不可抗、无法预判的情况,与医方诊治无因果关系。因现有的医疗资源所限,医方隔离病房的陪护人员(非护理医务人员)数量不足,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精神状态的突发情况。

患者的供肝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器官匹配后所分配,供肝管理符合管理规定。提供肝源的医方与患者未发生直接的医疗行为,相关费用问题非医疗技术鉴定范畴。患者此后因肝移植术后出现精神症状意外身亡,与医方供肝无因果关系。

此后,患方申请撤回对提供肝源医院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至被告医院处就诊,双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为查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应当由医学会予以鉴定。

本案的医疗争议经鉴定,结论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因此患者家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陪护人员数量不足的欠缺,虽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但会引起患方合理怀疑,继而引发医疗纠纷,因此因本次争议产生的鉴定费确认由被告医院承担并由被告给予原告方适当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补偿患者家人2万元并支付鉴定费3500元。对于患者家人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医院坠楼事件频发,如何防范?

患者院内自杀很常见,主要方式有四种:跳楼、自缢、锐器、药物。

跳楼,是医院自杀最常见的方式,让人防不胜防。一旦发生,因目击者众多,新闻性强,常造成广泛的舆论关注。

现在很多医院通过改造建筑结构,如封闭或限制窗户、严格管理阳台楼顶通道等方式,预防跳楼的发生。特别是精神病院,对于自杀风险防范更重视,预防手段更有力。
自缢,最易发生的场地是卫生间,新建设的病房,卫生间常为吊顶,无可供承载之处。虽然没有了裸露的管道,但花洒、低处的横杆、门后的衣挂都能成为自缢的“帮凶”。

锐器,同样很难杜绝,日用的刀具、破碎的玻璃制品都可能使用,采用割腕或刺伤颈部大血管等方式。

相较其他三种方式,采用药物自杀难度较大,多数出现在每日都提供精神药品的精神病院。一般来说,遇到药物自杀,医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和严重度会更大。所以对于高危药物,一定要做好管理。

而患者自杀的原因基本上包括两种:真心想自杀和精神状态异常。

真心想自杀者多是救治无望,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对生活彻底丧失希望。

而精神状态异常并不相同,可能是因为疾病导致出现妄想、幻听、幻视,也可能是处于剧烈疼痛不能忍受,情绪过于激动,难以自恃。

无论何种原因,最终自杀发生在医院,医院一般都会被索赔。即使自杀没有发生在医院,患者在住院期间自行离开医院,院外自杀,医院也常会成为被告。

如何避免?

没法完全避免,处心积虑地自杀,以及突如其来的自杀行动,即使是家人陪护也难以防范,更别说是需要管理整个病区的值班医护了。能够做到的是,医院的环境结构要有防自杀措施,定时巡视病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且妥善处理。特别是医源性精神异常,要提前有预判,一旦发生要加强看护,积极处理。


院内自杀是否都要赔偿?

大多数院内自杀的病例,医方在解决的时候都会本着人道主义精神,适当补偿患方一些丧葬费,或免除一些医药费等。但往往患方难以满足,所以经常有医院因此被诉至法院。而在案件鉴定过程中,医方无责的几率较小,特别是由于诊疗行为引起的精神异常导致自杀,或者患者已经出现精神异常、自杀倾向,仍未能加强看护而发生自杀,医方多少都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一般为轻微责任,少数存在明确过程的可能被判定为次要责任。

一些鉴定无责情况,多是患者患有终末期疾病,意识清楚,主观积极寻求自杀,家属陪护仍未能避免。医方按规定巡视,及时发现并积极抢救,履行了救助义务。只有这种情况下,医方才可能被判决无责,但适当赔偿也是要的。

本案鉴定无责的情况在真实世界中并不多见,因为发生案件的城市高院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只能在当地的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专家基本都是医学会专家、外请临床专家、法医专家等,因此鉴定结论比较贴近临床就比较容易理解。而在北京,鉴定机构多数都是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而非医学会,最终鉴定结论可能和医学会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虽然可能面临赔偿,但是患者还要收治,看护、巡视、风险防范还是需要持续加强的。

因此,尽量做好本职工作,细心、用心、关心,赔偿交给医责险吧!
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原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期案例来自于网络
责编 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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