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食堂吃晚饭时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亡?
点击标题下方蓝字“工伤通”→点击右上角“...” →点选“设为星标★”,就更容易找到我们啦!
基本事实
电源公司将其新建厂区建设工作中的电气、焊接、电线安装工程发包给张某、胡某,周某系受张某的雇请在第三人新建厂区工地上从事电气电线安装工作。
2019年6月4日下午18时12分,周某拉着推车前往临时工具房放置工具,18时16分许前往第三人临时食堂准备打饭时,突然倒下,后被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晚上8时许死亡。
周某家属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5月28日,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周某家属的兄长周某在此次事故造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同意认定为工伤(亡)。周某家属不服,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对该条款规定情形的理解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这里所称的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这里所称的工作岗位,是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
本案中,周某突发疾病时已下班,是在第三人临时食堂准备吃完饭且饭后下班回家,之后已无工作,其突发疾病时,并非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周某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周某家属诉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周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周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一、周某突发疾病的地点属于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突发疾病发生在非工作地点、非工作时间。二、即使周某是在下班后在食堂准备吃饭的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视同工亡。三、周某突发疾病与死亡结果具有紧密联系性。四、本代理人通过类案检索,查询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赣07行终17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黄永辉在单位就餐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
法官提醒:工伤认定必备6个知识点
工伤认定流程+赔偿标准(1-10级、工亡)|2022版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