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社保缴纳风险,HR们一定要知道
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通过对劳社部发﹝2003﹞12号文相关规定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非全日制员工,并非不需要缴保险,至少得缴纳“工伤保险”, 如果地方不允许单独买工伤保险,也需要为其购买商业意外保险等来作为补充。
改变员工身份,让“正式员工”变成“临时工”
根据劳办发[1996]238号文第一条规定: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所以现在劳动法已经没有了临时工的概念,我们现在叫的临时工,其实大概就是同工不同薪酬的那部分人,收入低,基本不会买社保,干的工作也大部分是辅助岗位的。
那“临时工”交不交社保?怎么判断是劳务费还是工资?,这种用工形式如何列支?有些企业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核算了,有些企业又放到劳务费核算,有些税务局认可工资薪金,有些又觉得是劳务,需要开发票入账。
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就成了关键点。所以,临时用工可能是劳务关系,也可能是雇佣的劳动关系。
其实实质重于形式,如果仅仅以社保、劳动合同来判断是否是雇佣关系,实际是偏离了实质。实际上这种连续性的服务关系,劳动者适用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规则,岗位固定,劳动者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这些都可以做为判断是否是雇佣关系的实质内容。
所以,一旦判断是雇佣关系,就应该作为工资薪金核算,以工资表作为扣除凭证,不需要发票。那么,这种情况下按规定也应该购买社保。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所以,想通过临时工来规避社保,几乎也是没有可能。
降低月工资,提高年终奖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通过对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相关规定的解析,社保是以上一年度所有工资收入包括奖金在内,都计算在内核定基数中,而不是根据员工月工资而定。也就是说,通过降低月度工资发放来规避社保,实际上是不可取的!
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承诺,规避社保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通过过以上相关规定的解析,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以及代扣代缴,是法定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因此,单位想通过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承诺,规避社保缴纳,根本不可取!如果员工到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还得支付经济补偿。
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
在金三系统上线以后,想要开具正规有效的发票,都需要有真实的业务,否则,便属于虚开,企业存在涉税风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支付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通过对金三系统、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社保缴纳基数相关规定的解析,企业想通过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也是存在巨大的涉税风险与社保补缴的风险。
降低员工“名义工资”,从未入账收入中另行支付工资
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不同行业的未开票收入比率,早已在大数的监控之下,如:零售行业未开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为60%-70%,汽车维修行业未开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为40%-60%;
对于收入不入账的频繁交易的私人账户早已经纳入了大数据监控,加之该账户时常将资金汇入公司账户,和企业总有千丝万缕的关系,随时都有可能会被查出。通过对以上行业特点的分析,税务部门要查出企业的假账、未入账收入、未入账支出,也是分分钟的事情,企业不要有侥幸的心里。
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员工另行开具劳务发票报销“工资”
根据财税〔2009〕29号文相关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也就是劳务费),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计算限额。通过对以上政策相关规定的解析,对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也就是说,员工不能既取得工资薪金又取得劳务报酬。因此,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是有很大经营风险的!
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福利支出
通过“薪酬外包”的方式来实现降低社保缴纳基数
该种方案,表面上看好像符合法律规定,毕竟劳务用工确实无需交纳社保,但实际上用人单位是在基础事实上玩把戏。实质重于形式,员工不为该公司提供任何劳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旦被查实无实际劳务行为,用人单位必然要补缴社保,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不仅如此,劳务公司向用人单位开具劳务发票,既然根本无实际劳务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务公司可能共同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所以,通过“薪酬外包”的方式来实现降低社保缴纳基数,是有风险的!
企业采取“一份”工资,“两人”领取。降基数不降工资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通过以上对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相关规定的分析,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也包含在企业的工资总额之中,也需要作为缴纳企业部分社保缴纳的基数,虽然能够降低一点,但不明显,得不偿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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