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离职协议确认支付的年终奖能撤回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能否通过治理机制做出决定,改变已签署的离职协议的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确认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未支持公司不支付年终奖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
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公司要求不支付该笔年终奖励,但未举证证明该约定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存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欠缺的情况。且本案所涉的年终奖系双方在2019年9月约定的,故公司以疫情作为其不支付案涉年终奖的理由,依据不足。
据此,上海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容有删改),“蓝海人力”整理编辑。本公众号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都会注明来源或部分文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