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防控期间,劳动关系专业问题一问一答(建议收藏)
1、复工后,员工既不愿意提交辞职申请也不表明是否回来上班,企业如何处理?
解答:
企业应当及时与员工取得联系,先确认员工是否存在因疫情被确认治疗、被隔离期间,或者其他可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同时可以要求相关员工提供情况说明、病历资料、隔离状况照片等作为辅助说明材料;再确认企业的相关管理约束制度规定是否依法有效,对该员工是否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如不存在上述情况,可以向员工发送书面返岗通知书,如员工仍不表示是否返岗或者不返岗理由不成立或者不愿意提交辞职申请的,企业可以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按旷工处理、旷工累计一定数量后,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2、企业派员工至疫区出差时,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
视情况而定。
目前,广东省有地方性法规有相应的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疫区出差: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3、员工主动申请前往疫区做志愿者,企业是否应该批准?期间如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
对于员工这样的申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假期结束后,企业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伤害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
居家办公的,对于发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认定将会很困难,争议较大。倾向性认为,如果员工在居家办公的时间里发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