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APP注册骑手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18年9月5日胡某下载“蜂鸟团队”App注册为骑手用户,App《蜂鸟团队用户协议》中载明:“蜂鸟团队主要通过信息推送的方式向用户即物流配送需求者提供居间服务”,并约定“您知悉蜂鸟团队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您与蜂鸟团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后胡某加入“蜂鸟配送”在宜昌的合作方某公司团队,开始按“饿了么”平台操作规则抢单送餐,报酬完全根据送单数量进行确定。2019年7月胡某因事故受伤住院至8月22日,其自平台注册后所得报酬并未因考勤异常受到影响,2020年2月27日,胡某疫情后复工向公司申请工作证明,公司出具《工作证明》:“胡某系我公司正式员工,现任CBD配送站配送员工作。面对疫情,为满足一线医护人员与广大居民的饮食及药品、日常生活用品的需求并为其提供便利的配送服务,近日仍需在岗工作”,胡某拿到《工作证明》后,直至2020年3月17日开始接单。2020年7月10日,胡某为认定工伤向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胡宗伟的仲裁请求,胡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胡某主张:其经过公司面试后注册登记为骑手,公司按月支付工资,系从事公司有偿外卖配送业务,且工作时按公司要求统一着装,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配送,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辩称:胡某自行下载“饿了么”平台公司的蜂鸟团队APP,完成注册,该平台并非公司管理的平台。胡某工作时间、路线、配送范围均由“饿了么”平台管理,且可自行安排工作量与工作时间,公司发放的不是工资,而是根据同“饿了么”平台签署的合作协议履行代付骑手薪资的义务,胡某与公司不存在长期、持续、稳定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故胡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胡某注册成为“蜂鸟团队”的骑手时,知悉“蜂鸟团队”仅提供撮合服务,并约定与“蜂鸟团队”之间无劳动/雇佣关系,可见胡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胡某对平台所派订单的接收有充分自主选择权,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均由其自由掌控和支配,与公司无人身隶属关系,二者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2021)鄂05民终158号(内容有删改),“蓝海人力”整理编辑。本公众号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都会注明来源或部分文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