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女员工与男同事有染,法院:违背公序良俗,公司可解除!


本 期 案 例

基本案情

李某系美容公司员工。在职期间,李某与同事赵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9年9月5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通知了街道工会委员会。

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于2019年12月20日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6540元,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一审判决:

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另一员工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李某诉请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公司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李某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公司解除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本案中,李某与公司另一员工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李某诉请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乔一的桃子

律师 | 欧朗

案源 |(2020)苏08民终2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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