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必须保持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若违反,公司能解除与高管的劳动关系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唐某作为公司高管,抢得公司活动唯一的优惠券,是否导致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冲突?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在驴妈妈公司推出仅有一张的5.5元秒杀5500元无门槛优惠券时,唐某不顾自己内部员工的身份,抢得该券,但最终显示实际使用人并非其本人。唐某虽称将优惠券转送给他人,但无法证明他人是否向唐某支付对价。唐某的该行为易导致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应予以杜绝。

一审法院确认驴妈妈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

唐某不服上诉,称公司未规定员工不得参与抢券活动,且其未将公司优惠券转售他人谋利,故不应认定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唐某担任的是高管职务,非普通员工,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亦是其职责所在,即使公司没有规定员工不得参与抢券活动,作为公司高管人员,唐某参与抢券活动的行为亦与其高管身份相冲突,因为公司让利的对象是潜在的市场客户而非公司员工。唐某抢券后即使未出售亦构成了与公司利益冲突,因得券人有获利感的对象是唐某而非驴妈妈公司。

综上,二审确认驴妈妈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容有删改),“蓝海人力”整理编辑。本公众号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都会注明来源或部分文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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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必须保持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若违反,公司能解除与高管的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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