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员工否认主动辞职,主张被变相辞退,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员工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变相辞退,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张某认为:自己的辞职是被公司逼迫的结果。在工作微信群中的发言是遵循事实发表个人看法,而公司以不当言论为由将自己踢出工作群切断了自己承接工作的渠道,理应属于变相辞退。
公司表示:张某的领导将张某踢出工作群纯属是因为张某的发言严重影响了工作秩序和同事情绪,在多次劝诫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放任不管会对其他同事和公司造成更恶劣的影响。但是踢出群聊的处理并不代表公司辞退了张某,张某的领导也从未有过这样的想法,只是希望张某能冷静下来,先行处理固定性的工作,等消气后或者认识到自己言行的错误后,再行加进群聊。因此公司并未做出辞退张某的决定,张某的离职纯属自愿,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张某以被迫离职为由向某投资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应当对离职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张某确因与某投资公司主管发生争执被踢出微信工作群后提交了《辞呈报告》,但该报告对争执只字未提,反而是言辞恳切,明确表达了辞职意愿。张某若对被踢出微信工作群有异议完全可以向上级领导提出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但张某并未在提出辞职前就此提出异议,张某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其系被迫离职,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来源:珠海法院(内容有删改),“蓝海股份”整理编辑。本公众号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都会注明来源或部分文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