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呢?
每次整理后台大家的提问时都万分感慨,怎么回事儿!怎么总有人不签合同就给人干活儿啊!怎么就那么糊涂呢!我真是痛心疾首恨铁不成钢啊!
咱就是说你别觉得你这工作能按时领到钱就行,至于自己和单位是个什么法律关系是一点儿不关心,反正有钱就行,那要是有一天人不给你钱了呢!
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和所在的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就会发现难以找到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当然也就无法要到《劳动合同法》中所说的二倍工资索赔了,然后陷入维权难的被动局面。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举证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成了劳动者所面临的最大困难。那么如何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呢?今天就来提个醒儿,大家有备无患。
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审查三个方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时,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属于劳动者,很多情况下,劳动者不注意保留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或者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被用人单位收走了,往往导致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诉讼请求。
如何搜集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赢得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需要:
当事人的陈述;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就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当事人的陈述只是劳动者的陈述,书证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等,物证主要包括工作证,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谈话记录、与同单位工作记录,电子数据主要包括来往工作邮件等,证人证言主要是指同事的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在劳动争议中使用的比较少。
在与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劳动者可以进行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仲裁实例中,很多劳动者都利用这种证据达到了胜诉的目的。
但为了达到索赔成功,只证明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还远远不够,还要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年限等等,这些都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规定了确认劳动关系可以参考的依据,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的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有的时候也未必就一定会被仲裁委所采纳,还要结合对方提交的证据,利用证据规则,和诉讼技巧来达到自己的主张被法院或仲裁委所采纳。
收集这些证据也有助于证明劳动关系:
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甚至印有公司字样的保温杯等);
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因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综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尽可能保留能够证明自己付出劳动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表、采购小票、工作群聊天记录、请假条等等一切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编辑|乔一的桃子
律师 | 欧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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